1、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》第二十二条规定的供应商。 (一)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; (二)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; (三)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; (四)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; (五)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,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; (六)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。 2、其他: 2.1供应商须为法人、其他组织或者自然人、法人的分公司或者分支机构须取得总公司授权; 2.2近三年(以投标截止日为期)未被列入“信用中国”网站(www.creditchina.gov.cn)失信被执行人名单、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名单和中国政府采购网(www.ccgp.gov.cn)政府采购严重违法失信行为记录名单的供应商。 2.3具有经过国家保密局或省市级国家保密局的审核,取得涉密档案数字化加工等相关资质。 |